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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以下简称包头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以在本机关网站上(网址:http://gzw.baotou.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包头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包头市国资委政务网站(网址:gzw.baotou.gov.cn)进行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公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登陆包头市国资委政务网站(网址:gzw.baotou.gov.cn),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获取相关信息。同时,还可以从广播、电视、报刊、公告等媒介获取包头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首先应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同时需提供有效单位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相关文件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包头市国资委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 递交申请
《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申请人向包头市国资委递交申请。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提交的电子版文件)递交申请;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包头市国资委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递交申请的 ,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登录包头市国资委政务网站(网址:gzw.baotou .gov.cn)“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三)注意事项
1.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四)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五)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包头市国资委办公室(510房间)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1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话:0472-6973821,传真:0472-5901680,邮编:014030
电子邮箱:btzfgzw@126.com
网址:gzw.baotou.gov.cn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02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