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国资发〔2023〕17号
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适应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改进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国资委委务会、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包头市国资委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市属二级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适用本制度。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出资设立、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会商市属国有企业,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子企业在集团企业主业发展中的功能、地位及影响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重要子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解散、申请破产、改制、重组、上市、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企业人员招聘、交流,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重大产权转让,提供大额担保,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印发的《包头市国资委审批审核事项清单)(2023版)》《包头市国资委备案事项清单(2023版)》《包头市国资委下放权力清单(2023版)》等三个权责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执行。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对其重要子企业的监管。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对重要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七条 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作出决策前,应当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作出决策后,应当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上市、解散和申请破产;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和上市方案;
(三)市属国有企业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四)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导致重要子企业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的事项;
(五)依照投资监管制度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末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投资事项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和市域外投资项目,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八)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财产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国有股权转让、资产和债务的核销及处置等;
(九)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除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融资行为,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中长期票据、信托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融资行为;
(十)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人员招聘、交流等事项;
(十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十四)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十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上报市国资委请示的事项,须经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明确意见。请示事项须取得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应当包括:相关事项背景情况说明、董事会决议等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研究决策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等。企业上报市国资委请示的文件材料完整齐备后,市国资委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提交委务会、党委会研究。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事前备案事项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主业投资计划;
2.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3.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
4.市属国有企业子企业的内部改革、整合、调整。
(二)事后备案事项
1.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加强市直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向市国资委备案;
2.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3.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4.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应当上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事项,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合规履行决策程序,经党委会、董事会等研究同意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进行事前备案,市国资委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市国资委可对备案事项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和质询,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报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并提供由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请示(或报告)以及必要的附件材料。上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或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尽职调查相关资料等;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已签署的合同意见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等;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法律意见书;
(十)董事会(党委会)决议,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报备的重大事项上报,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做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特别紧急的事项先口头汇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符合要求的请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复。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答复,但延期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企业。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重要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集团层面董事会责任担当,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确保上报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重要子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在向市国资委上报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未按制度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瞒报、虚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制度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需要上报市国资委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上位规范性文件调整后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