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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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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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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 监管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9-02
资料来源:

包国资发〔202349

 

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

监管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规范监管企业的投融资行为,规避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国资委

                        2023年3月2日

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投融资管理的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规范监管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包头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市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2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6户市属国有一级企业及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财务性持股的7户企业。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规定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监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主业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严格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制度。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投资决策议事规则。

第五条 加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企业应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二)非主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第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企业应聘请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对域外项目,企业应组织同行业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应给予重视并积极吸纳。依法严格落实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提前做好固定资产项目风险评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收益评估工作,实事求是算好经济账,确保投资项目规范有序,资金使用精准有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一)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对投资额或资金来源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股权比例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额超出投资预算20%以上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等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审核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二)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将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文字说明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国资委。未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企业本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每月25日之前上报市国资委,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25日之前上报市国资委,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严格对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负债水平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企业域外固定资产投资。加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投向管理, 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强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能力管控,严格控制高负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和产能过剩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投资。

第八条 健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的评价。监管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立后评估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监管企业按年度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项目及具典型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通过后评估管理,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九条 严格执行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严格落实《包头市国资委市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2年版)》要求。发生以下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

(一)企业各级主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除特别监管类项目外市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二)企业非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投资等,实行核准管理。

(三)企业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活动。

(四)特别监管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包括企业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上年度末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30%)。

(五)需由市政府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六)承担政府主导(或受政府委托)的关系城市建设发展、基础设施提升、民生保障改善等领域的非主业类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需提供政府有关批复、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七)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实行备案制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备案,后期市国资委不予备案。需市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须把市国资委核准作为申请行业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三章  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投资是指监管企业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包括新设公司、股权并购、增资扩股等。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主业、效益优先。鼓励监管企业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做强做优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项目进行投资。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避免盲目扩张和产业过度多元化。

  (二)科学决策、权责清晰。监管企业需建立严格、科学、规范的内部议事规则,坚持集体研究决策。股权投资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论证。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监管企业应根据《公司法》等规定,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履行国有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其权利、义务、责任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示,国有股所分红利应及时收取。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股权投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等。

尽职调查:是指对参与投资的其他股东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股权架构、财务状况、发展趋势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从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对参与投资的其他股东进行全面分析,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建立咨询顾问团队参与尽调,提高投资决策精度。  

商务谈判:是指监管企业和参与投资的其他股东就项目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股东会决策程序、董事会席位分配及决

策程序等进行全面协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决策:是指监管企业在对参与投资的其他股东开展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后,形成投资方案提交内部决策机构审议决策的过程。

  组织实施:是指根据投资决策,投资各方主体签订投资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办理出资手续,成为投资企业股东的过程。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作为股权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提高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投资决策权和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当由监管企业及二级子企业行使。监管企业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二级子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进行注册登记。监管企业市域外投资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工作,包括对投资后续动态跟踪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等。被投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注册资本金变动、合并分立及解散、股改上市等重大事项,由监管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如需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股权投资应当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并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融资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依法实施的IPO(首次公开募股)、定向增发、发行各类债券、基金融资、融资租赁、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等。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融资管理应当包括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融资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审慎原则,二是坚持聚焦主业发展原则,三是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四是坚持超前规范有序原则,确保融资和债务化解工作合规有序。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融资要符合国家、自治区、我市的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符合本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和承受能力。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债务结构、盈利能力、偿还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合理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开展融资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融资目的、需求、措施,不得超规模融资。

监管企业依法实施的IPO(首次公开募股)、定向增发、发行各类债券、基金融资、融资租赁等行为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批手续。监管企业依托项目建设实施的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等长期贷款行为在不突破项目立项确定的投资额度前提下提供项目资金自平衡和风险评估报告后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不得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担保管理制度,控制对外担保规模,不得超股比担保,严控高风险担保。监管企业一般不得为无隶属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确有必要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要认真梳理存量债务,制定详细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要积极与自治区有关国有企业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化解债务,减轻化债压力,确保不出现债务逾期。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覆盖全级次、全流程的债务风险动态监测系统,重点监测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等重要指标变化,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参股企业开展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请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根据出资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单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及《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包头市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包国资发〔2019〕19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依规从事经营投资活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经营亏损、投资失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按照市委印发的《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实行容错免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若有与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监管企业各级子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30天后施行,有效期2年。

 包国资发〔2023〕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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