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国资党发〔2021〕50号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发〔2017〕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内党发〔2018〕22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规定,现将《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
2021年10月22日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
(试行)
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是推进党务公开的重要措施,也是做好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遵循。各相关科室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把落实《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作为项长期而重大的政治任务,锲而不舍地抓紧抓实,确保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一)严格公开程序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面向党内或社会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谁承办、谁提出”、“谁公开、谁审批”和“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的要求,严格履行提出、审核、审批等程序后,在确保不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实施公开。
(二)完善公开方式
对于面向党内或党内一定范围公开的,要通过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等方式公开;面向社会公开的,要通过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以及在报刊、广播、电视、单位网站、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包头日报、包头广播电视台、包头一新华网内蒙古频道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并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包头国资等渠道。
(三)把握公开时限
对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即在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在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一般视情况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公开一次;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特别是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应当随时公开。
(四)规范备案存档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中所有公开事项在完成公开后,各相关科室按月将公开内容、审核审批单等纸质资料进行备案,每月月底前报送办公室存档。
(五)强化工作保障
各相关科室要按照“谁公开、谁保密审查”、“谁公开、谁风险评估”、“谁公开、谁信息发布”、“谁公开、谁政策解读”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机制。
附件:1.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
2.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党务公开目录(试行)》的备案说明
附件2: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关于
《党务公开目录(试行)》的备案说明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于2021年10月22日印发了《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现将有关制定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发〔2017〕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内党发〔2018〕122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包党发〔2018〕30号),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印发了《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
二、政策创新及依据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发〔2017〕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内党发〔2018〕22号)《中共包头市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包党发〔2018〕30号)、《中共包头市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对党务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三、重要数据指标来源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围绕党的工作机关职责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国资委21项党务公开目录,提出了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制定过程参考了《包头市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形成了该《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
四、征求意见情况
包头市国资委党委牵头起草了《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并向委领导、委机关各科室征求了两轮意见。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审议签批情况
2021年10月22日,《包头市国资委党委党务公开目录(试行)》经市国资委领导联合签批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