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752568862N/2025-01130
成文日期:
2019-09-09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国资发〔2019〕148号
发文机构:
包头市国资委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包头市直属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8-29
资料来源:



包国资发〔2019〕148号


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包头市直属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股权代表:

为加强对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股权的管理,维护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国资委第11次委务会、第16次党委会议通过,我委制定了《包头市直属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国资委

                                    2019年9月9日

包头市直属国有

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市直属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管理,维护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股权代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属国有参股企业(简称“参股企业”)是指注册资本包括部分市本级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简称“股权代表”)是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参股企业委派的行使国有股东权利的代表。

第二章股权代表的产生

第二条股权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较好业绩,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能够正确行使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职责和义务,依法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三条  国有股权代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市直属国有企业中选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并经过考察程序予以委派。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市直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兼任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

第四条  股权代表实行合同化聘用管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股权代表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聘用合同不视为双方签订具有劳动(劳务)合同或者其他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聘期,双方的权利、职责、义务,以及考核、奖惩等有关事宜。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第三章 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股权代表的权利
    (一)出席参股企业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决定参股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规划、经营计划、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
   (三)参与制订参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资产重组方案等事宜;
  (四)参与修改参股企业章程;

(五)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参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等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六)了解掌握参股企业的各项业务情况,质询生产经营等有关问题,审阅资料、账簿和记录,查看生产经营设施等;
    (七)提议召开参股企业临时董事会会议,认为董事会会议条件不具备,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
    (八)有权对可能损害国有股权或任职参股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行权行为被不正当排除,可直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报告;

(九)依法履行公司法和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权代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规、制度,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做出的涉及任职参股企业的各项决策;
  (二)依法维护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股权权益和参股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保证国有股与其他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三)依法履行参股企业任职职务,对股东会、董事会拟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7天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在闭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提出的同意、反对、保留、无法发表的意见及其原因;今后加强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四)充分发挥股权代表作用,了解掌握任职参股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总结履行职责情况,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交股权代表工作报告;

(五)股权代表报告分为半年简要报告、年度书面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项报告。企业半年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半年简要报告;企业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年度书面报告;重大事项一事一报,及时报告。
  第七条股权代表的义务
  (一)自觉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诚信守法的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任职参股企业秘密;不得有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参股企业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与参股企业利益冲突的行为;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插手参股企业招投标、采购、销售等业务,不得接受薪酬外的额外奖励及实物赠送等;
  (四)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权。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东权力,不得超越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范围行使权力。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对股权代表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参照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的相关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对股权代表的续任、奖惩和更换的重要依据。对股权代表的考核一般采取自我总结、党组织及董事会和经理层评价、听取监事会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向股权代表本人反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履行职责能力、诚信勤勉程度、主要业绩与问题等。对市直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兼任其他参股企业股权代表的考核,纳入原企业的考核体系。

第九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股权代表,可根据业绩情况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没有全面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股权代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参股企业董事会事前沟通视其情况扣减补贴或报酬;股权代表履行参股企业公司职务时,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不当行为,给参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触犯法律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奖惩标准由聘用合同约定。

第五章 

第十条 股权代表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辞职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权代表无故辞职给参股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担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代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解聘意见,并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一)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连续三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工作失误给参股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或擅离职守的;
  (五)其他工作需要或不适合续任职务的;
  (六)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第十二条如股权代表辞职或被解聘,股权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充(补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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