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国资发〔2020〕108号
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
《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国资发〔2017〕76号)经过两年的试行,结合现行政策,我委对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国资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包头市国资委
2020年7月14日
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7〕3号)与《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国资发〔2020〕7号)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为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财务管理实施统一的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决算、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 全面预算
第四条 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全面预算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总体预测,它是一种管理工具,也是一套系统的管理方法,通过合理分配企业的人、财、物等战略资源协助企业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并与相应的绩效管理进行配合以监控战略目标的实施进度,控制费用支出,并预测资金需求和利润。其编制、执行与调整涉及企业所有部门与主要人员。
第六条 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预算方案,并将年度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企业年度全面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须加以说明。
第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全面预算报告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备案的企业预算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大额资金支出项目及超预算支出进行严格管控。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一)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坚持适度筹措,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减少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风险传递。
第十四条 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五条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七条 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规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九条 企业原则上不应为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包头市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包国资发〔2019〕196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企业所发生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明确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要根据《公司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规定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需按包头市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免。
(一)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由机关干部管理部门任免;
(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必须报机关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免;
(三)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须报请市国资委批准方可任免。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并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二)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三)按照《包头市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包国资发〔2019〕196号)对子企业开展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事项;
(四)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董事、监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包头市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包国资发〔2019〕196号)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五章 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市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系统网报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市国资委。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中旬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四十条 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及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要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市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市国资委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进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进行考核,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于每月8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月财务快报,并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和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财务分析。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经市国资委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市国资委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监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2017〕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