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包头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监管企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主责主业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内国资发〔2024〕8号),结合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市国资委修订完善了《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包头市国资委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包头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监管企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主责主业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内国资发〔2024〕8号),结合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企业是指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出资的一级企业集团以及由国资运营集团财务性持股的企业集团。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监管企业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监管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
主责是指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主业是指监管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拟培育主业是指监管企业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第四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核心功能。立足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监管企业功能定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快优势业务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加强科学管理。立足产业发展规律与趋势,着眼产业链、生态圈建设,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主责主业定性定量标准,科学核定主责主业,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评价、调整、优化的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四)坚持强化责任落实。突出主责主业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发挥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企业主责主业决策、申报、调整程序,加强制度执行与日常监管。
第五条 国资委履行监管企业的主责主业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监管企业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三)引导监管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内部资源要素配置,指导推动监管企业资产重组和业务协同;
(四)加强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五)与监管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监管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二)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负责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并向国资委报告;
(四)建立主责主业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与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主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的组建方案、整合重组方案等,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等确定。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发展战略,助力推动包头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有龙头企业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监管企业主业按照主业名称、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
第十条 监管企业主业名称,应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相关行业分类的名称,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考虑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等因素,经适当归类、总结概括后予以确定。
拟培育主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其名称应同时参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的名称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将权属企业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强关联、高协同的业务,可以按照不同产业链在同一主业名称下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主业数量一般为1~3个。申请核定为主业的业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核定1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
(二)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80%。其中,核定2个主业中的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30%;核定3个主业中的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可以选取具备相应资源优势和产业链培育基础的1~2个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并在发展战略规划中明确培育期(一般为5年)和任务目标。拟培育主业主要包括:结合主业发展能力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主责参与包头市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建设的产业,以及助力推动包头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优势产业。
第十四条 经包头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属于承担全市重大战略布局任务的重点项目和业务,但未纳入监管企业主业目录的,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监管企业要将相关项目和业务及依据及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对其纳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参照主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
监管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除具备明显优势外,不得开展与企业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已设立的监管企业主责,由监管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赋予企业当前的使命要求对其组建方案中明确的主责进行核对,不明确或已发生偏差的应由监管企业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调整。
新组建或重组的监管企业主责,应在其组建或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经市政府批复后,监管企业按照批复方案落实主责。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预申报。监管企业依据主责,结合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内外部环境和自身实际,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建议申请,报送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国资委组织开展研究论证,与监管企业充分沟通,向企业反馈初审意见;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国资委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履行决策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的请示;
(四)审核。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的请示进行形式、内容审核,提交相关会议集体审议;
(五)核定。按照国资委相关会议集体审议意见核定公布。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核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依据,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
(二)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或重组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党委会纪要等有关文件。初审时可仅提供党委会纪要;
(四)监管企业权属企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中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的企业名录。
(五)法律意见书;
(六)与主业核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应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监管企业应将本企业主责主业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主责保持稳定。市委、市政府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主业发展评价结果和权属企业增减变动情况,需要适时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的,由监管企业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监管企业因主责调整或发生重大产业变革、重组整合、资产(股权)划转等情况,应及时按程序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国资委可直接要求监管企业限期完成主业、拟培育主业调整。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在连续两个培育期(10年)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仍不具备条件调整为主业的,企业应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调整退出的建议,报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加强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价等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及时对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主要分析评估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于每年4月末向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主业发展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按照确定的主责主业,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主业管理模式,围绕提升主业竞争优势,不断创新优化,提质增效。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主责,对权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权属企业主业并抄报国资委。每户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1个主业方向,避免行业同质化无序竞争。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实施专业化整合,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目标、措施和完成时限(原则上两年完成),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按下列情形对主业、拟培育主业涉及的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一)盈利水平较高,有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对主业有辅助作用的,应转型升级、融入主业产业链,助力主业强链、补链、延链;
(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短期无法退出的,应加强对标挖潜、实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造血、自我生存;
(三)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与其他监管企业业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应请示市国资委,统筹优化整合到其他优势企业;
(四)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且没有明显增长趋势的,应明确作为清理目标,限期清理整合退出。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应加强联动。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金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商业竞争类、特定功能类企业应分别不超过10%和8%,并且严格按照国资委核定的比例和具体项目实施,公益类企业不得实施非主业投资。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除外。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监督等相关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监管企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制衡作用,将主责主业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的重要依据。发挥审计等外部监督作用,将主责主业评价结果作为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第三十三条 对于落实主责有力、聚焦主业发展有效,及时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以及对于承担包头市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考核加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加大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主责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实申报材料的,下发提示函责令整改;
(二)对集团本部和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约谈监管企业负责人;
(三)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的,在监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
(四)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的,国资委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他监管企业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在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包头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管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责主业经营投资风险。 对于权属企业违反主责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制度,指导权属企业完善相关制度。各旗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包国资发〔2021〕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