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752568862N/2025-06251
成文日期:
2024-08-30
主题分类:
文号:
包国资发〔2024〕159号
发文机构:
包头市国资委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
发文时间:2025-11-11
资料来源:


包国资发〔2024〕159号

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包头市国资委监管

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经包头市国资委2024年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国资委       

2024年8月30日      

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加强债务、融资担保、资金等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守不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底线,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内国资发〔2024〕13号)和《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国资发〔2024〕101号)等文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包头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包括6户出资监管企业及7户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出资企业指纳入监管企业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监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营亏损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第四条 监管企业是防范化解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市国资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五条 监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占发生风险企业净资产3%及以上;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包头市级以上行业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六)其他情形。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监管企业要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转变依赖举债融资做大规模的传统观念,按期做好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加强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负债比例,严控高负债企业推高负债率的投资项目,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

第七条 监管企业要提高和保持信用评级管理水平,合理评估债务结构,有效利用银行借款、债券和融资租赁等各类融资工具,切实做到风险可控。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严禁违规替地方政府融资或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监管企业应通过控制投资、压减负债、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企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一节 债务管控

第九条 监管企业要以资产负债率为约束目标,综合不同行业、类型的子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一)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

(二)综合考量市场前景、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和资金流动性等因素,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强化资本规划管理,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和竞争力;

(三)对于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预警线或重点监管线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要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特性、发展阶段、债务类型结构、债务期限结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综合分析债务风险情况,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担保等业务活动,重大投资要履行专门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高风险业务,原则上不能新增金融机构融资规模。

第十条 监管企业要强化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原则上债券余额占带息负债总额比重不得超过30%。超过预警线或重点监管线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应将其纳入债务风险重点关注和重点监控,一年内到期债券占债券余额比重不得超过60%。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通过财务快报系统向市国资委报送发债规模、期限等关键信息。监管企业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滚动监测,重点关注信用等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量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子企业的债券违约风险,对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妥善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针对已经违约的债券,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照法制化和市场化原则做好风险处置,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售出股权等方式收拢资金,与各方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与相关司法部门紧密联系,对涉及债券违约的有关法律诉讼,主动配合与应诉,合理处置由诉讼引起的资产查封、资金冻结等后续问题。

第二节 资金管控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境外资金),加强资金集中管控,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涉及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归集成员单位管理、股权多元化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等事项,要按照《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做好监管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包国资发〔2022〕352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要强化资金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控制预算外审批。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异进行检查分析,强化资金预算的监督能力。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覆盖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将资金预算管理和实时监控相结合,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和有效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资金集中管理的效率。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要提高资金使用标准,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严格考核,防止低效业务占用过高的支出规模,减少资金占用规模大、回收期长、回报率低且容易增加企业债务风险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要提前规划资金安排,防止过度集中兑付债务,保障资金链安全和稳定。要提前半年制定到期还款计划,提前一季度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偿付资金。要预先确立债务兑付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各流程和环节中的主体责任,做好接续资金准备工作。

第三节 特殊业务管控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要严管严控高风险业务,逐步退出高风险、低毛利的贸易业务,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资格,严格按照《包头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包国资发〔2024〕158号)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包括债务风险管控、担保管理、资金集中管控等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制度,明确各项重大经营决策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由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的融资担保业务,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半数同意并做出决议,与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回避。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要加强重大经营决策的基础管理,明确重大经营决策机构及授权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

(一)建立重大经营决策授权和审批制度。明确规定重大经营决策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

(二)建立重大经营决策预算管理制度。将年度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重大经营决策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需修改原已审批预算的,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建立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台账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以台账方式详细记录相关合同基本情况、交易对象、金额、期限、履约方式及履约责任等情况;

(四)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严格按照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决议订立投资、融资、担保等相关合同,并对合同主体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的资金使用及主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加强印章管理,建立印章外借全程监督制度,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善被用于对外签订合同而使监管企业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或导致其他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建立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在年度决算报告中逐项披露本年度全部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应包含重要数据),不得瞒报漏报。

会计师事务所及监管企业内审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审计,并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及时理清事件情况,起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由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三种方式:

(一)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当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企业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市国资委;

(二)续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

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月度或季度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三)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党组)或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下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包头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包府办发〔2024〕9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自身监管实际需要,制定本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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