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国资委党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有序推进党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党务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国资国企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国资委各科室党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党务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党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科室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党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务信息产生或提供的部门单位的经办人员初审,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部门单位党务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对拟公开党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下列党务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 涉及以下事项应不予公开:
1.依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内容。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内容。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内容。
4.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5.各科室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其他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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