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完善包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结合我市企业实际,起草《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现将起草过程汇报如下:
一、起草过程和依据
为围绕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国资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参照《监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包国资发[2017]76号),经征求企业意见建议后,多次研究修改,进一步完善细化,经研究,最终形成《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1-3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目的是使本《管理办法》对市本级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财务管理实施统一的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为全面预算(4-10条)。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全面预算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预算编制工作。市国资委对备案的企业预算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大额资金支出项目及超预算支出进行严格管控。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为财务管理(11-23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为财务监督(24-33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需按包头市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免。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为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34-45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系统网报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市国资委。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中旬报市国资委。
第六章为罚则(46-49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为附则(50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监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包国资发[2017]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