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00号文件)的要求,包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将2015年有关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概况
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包头市本级所属企业(含地方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现有内设机构10个,在职职工27人。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包头市本级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贯彻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代表包头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定包头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7、对授权包头市国资委监管的本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8、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等工作。
9、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包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10、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11、承担中共包头市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12、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指导监督。
13、承办包头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算执行情况
2015年包头市国资委公共预算263万元,决算收入1369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支出1010.2万元。
四、支出决算情况
根据包财工交[2016]41号《关于包头市本级2015年度部门决算批复的通知》,包头市国资委2015年收入合计1369万元,支出合计1378.56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7.24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58.8万元,支出368.37万元,年末结转和额结余7.23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10.2万元,支出1010.2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2015年部门决算总支出为1378.56万元,较上年减少4523.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6.97 万元,较上年增加76.23万元,项目支出31.4 万元,较上年增加13.6万元,债券利息支出1010.2万元,较上年减少4613.8万元。
财政拨款支出具体决算情况:
人员经费316.63万元,较上年增加81万元,主要用于增加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公积金支出等。
公用经费51.65万元,较上年增加8.15万元,主要用于国资委机关日常经费支出和国资监管专项工作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为0元,与上年相同。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0.45万元,较上年0.67万元减少0.22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3.03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元,与上年相同。
公务用车运行费13.03万元,较上年支出10.03万元增加3万元,费用增加主要原因为:我委3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均已超过10年,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明显增加。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5年末资产价值133.97万元,较上年减少7.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8.6万元,主要原因为财政应返还额度减少,固定资产增加1万元,主要原因为新增办公设备。
附件:2015部门决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