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采购管理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运营质量、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采购有关工作,对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特别强调“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这些对推进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办法》的出台,构建了采购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了采购流程,提升了监管力度,助力企业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防范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章,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对办法中涉及阳光采购及电子化采购平台进行了定义,明确了阳光采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企业主体原则、阳光公开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阳光采购各参与主体及其应履行职责。一是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应履行的监管职责。二是监管企业对阳光采购履行的主体责任。三是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为企业规范提供的阳光采购相关服务。
第三章采购管理。主要明确了监管企业在实施阳光采购工作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在阳光采购中,监管企业要在采购目录管理、采购计划管理、信息发布管理、采购质量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验收管理、供应商管理、结算支付管理、采购平台管理等9个方面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分别明确了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在阳光采购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法律法规,应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监管企业应健全完善本企业阳光采购制度、办法的施行日期以及对采购中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