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752568862N/2025-06253
成文日期:
2025-06-30
主题分类:
文号:
包国资发〔2025〕101号
发文机构:
包头市国资委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25-11-11
资料来源:


包国资发〔2025〕101号

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包头市国资委

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国资委        

2025年6月30日      

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采购管理,持续提高企业采购质效、降低成本,防范采购环节经营风险和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阳光采购,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通过使用电子化采购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化采购平台,是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搭建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企业已自建的或其他符合阳光采购标准的电子化采购平台。

第五条  监管企业阳光采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坚持企业的采购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依规实施采购。

(二)阳光公开原则。坚持采购过程阳光、透明,实现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全程留痕可追溯,切实提高采购规范性。

(三)成本效益原则。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推动集约采购,实现提质降本增效。

(四)资源共享原则。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等资源,形成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监管企业要根据采购项目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须严格执行。

鼓励企业针对非依法必招的工程项目、生产经营项目采购通过符合阳光采购标准的电子化采购平台采取招标方式公开进行。市属国有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确定非依法必招项目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

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采购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1.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2.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3.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4.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采用非公开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管理制度中明确非公开采购的适用情形以及决策方式。

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第三职责分工

第七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履行监管职责,主要负责:

(一)健全完善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执行。

(二)引导监管企业强化阳光采购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组织架构,规范采购行为。

(三)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包头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大监管企业采购领域问题线索查处力度。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八  监管企业对阳光采购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

(一)健全完善本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强化岗位分离管理和权责清单管理。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实际,确定阳光采购限额基准线,根据采购限额基准线科学界定各类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责任部门、决策权限和操作流程。

(二)加强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阳光采购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企业集团管控的阳光采购管理体系,加大集中采购力度,集团总部汇总各子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形成采购清单组织集中采购。强化采购人员合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集中采购率、公开采购率、上网采购率、招标采购率。

(三)落实阳光公开原则,推动非涉密采购信息在电子化采购平台公开发布,阳光采购。

(四)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纪检、内审内部监督力量,及时发现、纠正或查处采购领域有关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开展采购活动,自觉接受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整改落实。

(六)法律法规、其他上位文件或企业内控制度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四采购管理

第九  采购目录管理。监管企业应建立并完善采购目录,区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根据实际,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科学选择适用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及决策程序应在企业采购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十  采购计划管理。监管企业应实行采购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纳入企业全年预算,结合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预算外采购项目应符合企业采购制度,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管理。监管企业要通过电子化采购平台,及时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示等采购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依法依规可不对外公开的采购项目,由企业开列清单并履行内部审定程序后,可不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但需保存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  采购质量管理。监管企业要规范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要求、优化采购方案,设置符合需求、科学合理的技术、商务参数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管理。监管企业应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内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对采购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审查,对签署合同涉及的物价、票据、配送、验收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  采购验收管理。监管企业要坚持“谁使用、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采购项目验收管理,依法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  供应商管理。监管企业要科学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和评估体系,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可根据采购需求分级分类建立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的供应商及时予以调整或清理退出。

第十六  结算支付管理。监管企业应依法严格履行结算支付义务,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第十七  采购平台管理。按照节约集约原则,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监管企业不得新增自建采购平台。

第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  市国资委充分运用审计、专项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对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企业采购行为以及相关对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充分利用纪检、内部审计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和招投标情况。

第二十  阳光采购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

(二)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

(三)采购信息应当公开未公开或选择性公开,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有关信息应留痕未留痕。

(四)采购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不按规定或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及时限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擅自设立保护性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不按招标项目批复内容进行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八)与供应商串通。

(九)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供应商,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事项。

(十)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

(十一)其他需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六

第二十一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健全完善阳光采购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企业相关制度、细则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二  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文件中对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  本办法由包头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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