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国资发〔2025〕105号
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国资委
2025年6月30日
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包头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国资委监管的各级国有全资、控投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人员,严格界定管理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出资人职责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必要时可提级组织实施。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 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股权管理、招标采购、国企改革、绩效考核、战略发展、项目投资、工程管理、合规管理、融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收入利润、党建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开展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的问题来源主要包括:
(一)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市国资委综合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企业内部法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的问题。
(五)群众来信来访、网上留言等渠道发现并查实的问题。
(六)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以及交办工作落实不力的事项。
(七)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六条 日常经营管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指企业有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影响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
指企业有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影响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
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全面领导职责,对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影响应承担的责任。
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事项的,或者领导授意、指令承办人员违规办理(或者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有关事项的,或者具体实施人员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领导采纳而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约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考核扣分、扣减薪酬、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一)约谈。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在全系统或全市范围通报批评,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责令书面检查。企业党委或企业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会议检讨。
(四)经营业绩考核扣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进行扣分处理,直至取消评为“A”级资格。
(五)扣减薪酬。扣减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六)组织处理。报请有处理权限的机构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七)党纪处分。移交相应有处理权限的机构依纪依规查处,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八)政务处分。移交相应有处理权限的机构依纪依规查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九)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企业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经过查证和责任认定后,按情节轻重分类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会议检讨、限期整改,或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扣分、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任职期间的收入等处理,同步向有管理权限的机构提出干部使用建议,并视情况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禁入限制处理,5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对资产日常管理不力,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失管失控,对需日常维护的资产未进行必要维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闲置资产盘活不力,房屋土地等资产长期闲置、原辅材料、设施设备过量采购长期积压等,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盘活措施。
3.在租赁过程中未落实《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通知》(包国资发〔2024〕94号)要求,违规招租。
4.违规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5.在转让国有产权(资产)过程中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6.其他违反企业资产管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在股权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违规设立子公司,存在不符合企业集团主业、不履行报批程序、先注册后请示等情形。
2.对控股企业管理失控,出现控股不控权情形。
3.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
4.长期持有低效无效股权,未及时进行清理退出。
5.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6.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在招标采购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
2.确定中标人之前已开展相关服务,存在未招先用情形。
3.采购中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
4.采购信息应当公开未公开或选择性公开,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有关信息应留痕未留痕。
5.采购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不按规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及时限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7.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采购中擅自设立保护性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不按招标项目批复内容进行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9.与供应商串通。
10.参与采购的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供应商,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事项。
11.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
12.其他违反国有企业招投标采购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在推进改革中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落实不到位,未科学分解、制定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未对经理层经营业绩进行严格考评。
2.未将管理层级、法人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未完成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压减”任务。
3.未按要求上报企业改制、上市、合资、分立等重组和设立方案,未按要求上报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内容,未按要求上报企业内部资源整合调整内容,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4.董事会运行不规范。董事会运行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违规决策或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未报告、未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或者报告严重失实。
5.未按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要求,未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改革任务。
6.其他违反国有企业改革要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在绩效考核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企业集团对子企业绩效管控不力,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未对经理层实行差异化考核,未开展全员绩效考核或考核程序不规范、考核结果未与薪酬挂钩。
2.薪酬分配不合理,亏损企业(包括子企业)负责人拿高薪,中层管理人员及环节干部与基层职工工资差距悬殊,未对市场拓展及科技创新等骨干人员进行薪酬激励,薪酬未向基层苦脏险累一线岗位人员倾斜。
3.工资总额管理不规范,未制定工资总额办法,企业预发工资高于上年度清算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情况的。
4.劳动用工管理不严格,违反《包头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包头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人员商调工作的通知》《包头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未经国资委批准,擅自招聘用工、商调人员、自主引进人才。
5.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执行不规范,违反《包头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配备公务用车、超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出培训费用标准,超出业务招待费标准、差旅费标准、违规发放通讯费、因公临时出国(境)等相关规定。
6.其他违反业绩考核、收入分配、工资管理、劳动用工、履职待遇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在战略发展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企业集团在战略规划层面统筹不到位特别是对核心业务战略规划研究不到位,“多元业务”问题突出,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2.其他违反企业主业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投资无收益或收益覆盖不住成本的非公益性项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形成“半拉子”工程。
2.未建立健全覆盖全级次的投资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收益评估、风险评估。
3.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对立项手续、规划设计、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缺少研究,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或者对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施工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缺少研究,造成成本增加、资产闲置、收入利润低、资源浪费等。
4.未健全覆盖全级次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未对建成投入项目开展后评价,企业集团未对子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违反项目投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在工程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安全生产方面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
2.对监管部门和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引发事故。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延误救援或干扰调查。
4.未制定应急预案、未组织应急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严重失当,造成损失扩大。
5.因同一管理漏洞或同类违规操作导致同类事故一年内重复发生。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工程质量方面
1.降低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建材、设备等,导致工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2.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等,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重复建设或施工浪费。
3.在工程验收中隐瞒质量缺陷、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合格文件。
4.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监理日志等关键过程资料造假,掩盖质量问题。
5.因工程管理不严导致浪费损失的。
6.其他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建立全级次合规管理制度,未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机构不健全。
2.企业集团特别是子企业合规管理“三张清单”没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法务部门、法律顾问审核把关作用发挥不充分,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3.企业集团内部风控流程把控不严格,未将合法合规嵌入业务各个阶段、各个层级、各个部门,造成企业决策事项存在风险。
4.未严格执行合规管理体系各项制度,企业集团对子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未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违反合规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在融资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实施意见》《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率管控的通知》重点监管线。
2.不考虑偿还能力,自主进行融资,对融资投向以及未来收益不研究或研究分析不足,导致未来收益无法覆盖债务本息。
3.企业自主进行的新举债利率高于5%,经提示后,仍坚持高息举债或不积极主动推进降息工作。
4.其他违反企业融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各类虚假贸易活动,或违规开展国企贸易“十不准”禁止的其他贸易业务。
2.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或由于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未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债务和资金数据或信息。
3.对原始票据、原始凭证、合同、招投标文件不审核或审核不认真,导致不合理开支。
4.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5.资金管理不善,存有账外资金或违规设立“小金库”,投资理财产品不审慎造成损失,通过集资、地下钱庄等各种非法途径融资。
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7.大额资金使用未履行“三重一大”流程、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等。
8.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风险防控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企业账款被举报到上级部门单位或引发网络舆情。
2.为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造成损失。
3.因自主融资导致金融风险。
4.违反保密规定或未履行保密程序,擅自对外提供财务、债务和资金等涉密文件和数据。
5.未按照规定设立内审部门、配备内审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未开展内审内控或流于形式工作,导致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严重财务问题的。
6.对合理信访诉求敷衍塞责、推诿不办,导致矛盾升级发生越级访、重复集体访等情形。
7.未按规定报送重大信访风险信息,或发生聚集事件时未及时到场处置,导致事态失控。
8.对网上信访事项合理诉求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
9.引发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其他引发风险隐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收入利润方面出现以下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虚列收入虚增利润。通过内部交易不抵消、供应链贸易核算不规范等方式虚列、隐瞒、推迟或提前收入利润问题。
2.除承担公益性、政策性、特殊性任务形成亏损的,对亏损原因研究不够、对亏损企业管控不力,导致企业收入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下降或连年持续增亏。
3.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损害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2.未有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责任不履行、长期经营不善等情形。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擅作主张、私自决策。
4.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导致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
5.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舆情处置不当,损害党和国家及企业形象。
6.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等得不到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
7.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
8.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跑官要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9.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
10.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
11.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在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中承担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开展的责任追究。
(三)指导监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监督权限范围内相关人员的处理,提出对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受理企业本级直接处理人员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建立与巡察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协同配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在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开展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有关工作。
(四)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开展有关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与企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六)建立企业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各负其责、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经办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事项的有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关责任人,可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等措施。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有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收受有关责任人财物的,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评估、鉴定的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出具的报告及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要明确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方面移交的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问题和线索,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有关人员责任等。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协同配合。
第七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开展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一)受理
受理问题和线索并进行登记,专人建账、专人管理。
(二)初步核实
收集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分析,确定处置主体和追究范围,初步核实时间不超过15天。
(三)分类处置
1.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有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2.涉及市委管理干部的责任追究问题和线索,报经市纪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3.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4.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组织。
5.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四)核查
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查清责任主体、问题原因、后果影响,认定责任大小,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出具调查报告。核查工作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延长至6个月。
(五)处理
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整改
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日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日常经营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印发